(十六)担保机构必须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担保费 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 任余额的l%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 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担保费 用的收取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政策性担保 机构原则上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十七)担保机构资产应保持良好的流动性和安全性,80% 的部分应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不高于20%的部分可用于买卖安全 性好、回报稳定、变现能力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 债券等,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股权投资。
(十八)担保机构要积极与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展合作,以尽快提升信用水平, 创造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条件,提高担保行业整体素质和融资担保 能力,分散和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十九)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归口管理。由市、 县(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工商、人民银行、人 事、民政、国土资源、建设、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成立信用担保 管理委员会,对担保机构实行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和完 善担保机构的各项管理措施,做好对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 管和事后化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监管。 - 6 -
(二十)登记注册机关在依法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检验时,由 同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执行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检验意见。对没有在同 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登记备案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并在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担保机构,登记注册机关应不予通过年检。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统计报表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 实施及时有效监控,提高其风险防控能力。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向当地 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表、会计报表等资料。各 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开展 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对担保业务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经济和社 会效益高的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对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和 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担保主业不突出、出现重大失误和风险的担保 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