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导思想:坚持以积极引导、多元投资、多层次构建、 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为指针,鼓励发展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 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 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力 争用3 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构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以融资担保服务为主业,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和互 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 融资担保能力的覆盖全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四)基本原则: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 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 保与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
三、积极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五)各县(区)都要切实加强担保体系建设。“十一五”期 间,市、县(区)每年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担保行业发展资金,加强 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对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好、风险控制力强、经济 效益高的担保机构,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对担保机构 的再投入机制,增强其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市财政要根据需 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担保行业发展资金,选择实力强、信用高、 经营好的担保机构进行重点扶持,提高其担保能力。有关部门要制定 担保行业发展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切实管好用好担保行业发展资金。
(六)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按照政府出资额不超过5% 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以及非政府出 资但经政府明确实行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或补充 风险准备金。
(七)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由市中 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享受减免税政策。免征的税金原则上转成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或风 险准备金。
(八)各级政府工商、建设(房管)、国土资源、公安等有 关职能部门应确认担保机构的抵、质押权人资格。对担保机构在 开展担保业务中与受保企业发生的抵、质押资产实行登记备案制, 政府主管登记机关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要评估时,双方 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与评估机 构协商确定。对担保机构在代偿清偿、过户时,有关职能部门应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费用予以减征或免征。
(九)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掌握公共信用信息的政府有 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允许其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 开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