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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全市商品房预(销)售统一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经2008年4月24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研究,决定由市房产局统一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房产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统一办理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和红古区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自2008年5月1日起,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城关区九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停止办理开发区内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二、2008年4月30日前已由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城关区九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理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办理延期手续的,统一到市政府政务大厅房产局窗口办理。
  三、三个开发区内的商品房项目申请办理预(销)售许可证时,由开发区负责核查出具开发项目拆迁安置情况证明,交市政府政务大厅房产局窗口办理。
  四、三个开发区务必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相关业务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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