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积极促进商品交易中心在京发展。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合作,充分发挥首都优势,进一步促进北京艺术品交易中心、北京技术交易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着力推动全国棉花电子交易市场、北京石油交易所等重要商品市场的发展,构建商品市场与金融市场有机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统一市场体系,并为探索培育期货等衍生性金融市场创造条件。
(二十五)积极推动产业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研究提出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方案,继续推动设立并购重组基金和节能减排基金。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设立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完善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推动完善创业投资服务支持体系。落实好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多种形式创业投资机构在京设立和发展,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研究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京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京设立,支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京发展,支持中国股权投资协会的设立,促进股权投资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六)积极支持重点工程项目融资。充分发挥市属主要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的导向作用,创新投融资模式,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加大对新型投融资模式和投融资工具的运用,支持全市重点工程项目融资。继续推进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贷款银行招标工作,鼓励银团贷款。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供水、供热、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并吸引保险资金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发展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市政项目收益债券的可行性。
五、继续加大金融支农力度
建立金融支农联合工作机制,整合金融支农资源,在“农业信贷、农业保险、农业投资、农业担保、农村信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努力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提升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使金融业更好地服务“三农”。
(二十七)加大农村信贷扶持力度。鼓励并引导银行机构支持首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改进农业信贷方式,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重点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继续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提高发放农户贷款补贴标准。健全农村小额信贷体系,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不需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乡镇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强化为“三农”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农村网点作用,大力开展涉农金融服务、实施支农新举措。鼓励在北京农村地区设立营业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保持一定农业信贷额度,加大资金回流农村的力度,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在密云县、延庆县的试点工作,推进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和发展。继续支持中国工商银行等16家银行在京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
(二十八)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力度。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运作模式,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参保险种、参保产业、参保农户,完善和细化政策性农业保险责任,推动建立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机制。在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研发保险新产品。积极推进农村小额保险工作,提高农民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