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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商秩字〔2008〕5号)


各区(县)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分局,各有关行业协会,商品零售场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发办〔2007〕7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颁布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8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全面推进本市商品零售场所贯彻实施《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执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商品零售场所)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各商品零售场所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出发,严格执行《通知》和《办法》的规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制度,对塑料购物袋实行明码标价。商品零售场所自主制定的塑料购物袋价格,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要为实行塑料袋有偿使用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管理,增强责任意识

  商品零售场所是塑料购物袋销售和使用的重要渠道,也是控制、减少塑料购物袋使用量的关键环节。各商品零售场所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环保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对本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一)超市、商场等统一结算的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二)商品零售场所负责对经营场所内非自营商品经销商(出租、引厂进店)的塑料购物袋销售和使用情况,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要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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