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类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1.对住房困难的全市最低收入家庭,由各级政府提供廉租住房供其实物配租。在尚未提供实物配租的情况下,由政府提供租赁住房补贴。
2.对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至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含)之间的低收入家庭,80%由政府提供租赁住房补贴帮助其在市场上租房,20%由各级政府提供廉租住房供其实物配租。在尚未提供实物配租的情况下,由政府提供租赁住房补贴。
3.对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所在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至250%(含)之间的低收入家庭,由各级政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供其购买。
4.对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采取有计划地提供政府廉租房(或公共租屋)的方式改善。
5.对农场农业职工的危房改造,具体按市委、市政府《加快平沙红旗白藤农场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珠字〔2007〕14号)附件3《平沙红旗华侨农场职工危房改造工作实施办法》专项执行,本规划不另作安排。
(三)关于住房解困工作的管理体制。
1.市政府统筹。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由市政府统筹规划、监督管理。其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中,租赁住房补贴由市政府负责60%,各区政府负责40%;廉租住房实物,主城区(香洲区)由市政府负责60%,香洲区负责40%,其他各区所需廉租住房由各区负责解决。
市政府的统筹规划、监督管理职能具体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各区要明确、完善负责解决本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机构。
2.属地化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各区政府为责任主体按规划解决。市政府每年与各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和政绩考核。
3.各部门协作。鉴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解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住房解困各环节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如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助,共同推动住房解困工作的落实。
(四)其他要求。
市、区应分别建立廉租房房源筹集机制和廉租房专项管理资金,确保廉租房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筹集廉租房房源,市政府已通过大力清理、回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储备了约3000套公有住房,统筹用作廉租房。各区应参照市的做法,尽快开展区政府公有住房的清理、回收等工作,并统筹用作廉租房,解决本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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