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湘政办发 (2008)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为了保证省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的全面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科学立法,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立法工作。
在立法工作中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工作中,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行政手段与公民自决规范与引导、管理与服务、权力与责任、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等方面的关系,不断增强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着重解决迫切需要用法律手段调整的问题,抓紧制定有关改善民生、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充分发挥政府立法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作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要求,对那些与
物权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以及新颁布的上位法不一致的,管理方式、执法主体或调整对象发生变化的,以及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省政府规章,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做到立、改、废并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协调和统一。
(二)坚持民主立法,不断改进立法工作机制。
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都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原则上要公开听取群众意见”的要求,严格遵循《
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的规定,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扩大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特别是制定涉及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公民权利、民生保障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践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增加法规、规章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要力争把所有立法项目草案在政府法制网上进行公布,并增加在报刊上公布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数量;要增加听证会的数量,并扩大听证的范围;对要求听证的立法项目必须听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法规、规章草案,要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吸收专家的意见;对涉及部门之间的立法争议,起草单位主要领导要积极出面协商,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协商一致。起草单位在向省政府报送送审稿时,必须对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三)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立法计划完成。
承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单位,要着眼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摒弃部门利益,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优质高效地完成起草、调研、论证等立法前期任务。一把手要亲自抓,并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报省政府审查的送审稿必须经起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一把手签署。要组成由领导同志挂帅,政策理论水平高、法制业务熟悉、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为成员的起草班子。要给起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已经列入出台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必须在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的审议时间4个月前完成起草工作,将符合质量要求的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审查。凡不能按期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要向省政府书面说明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对列入调研论证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抓紧做好调研论证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对立法项目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进行跟踪了解,加强协调、指导和业务培训;对起草单位报送的送审稿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查把关,并科学安排进度,按规定时限将审查后的法规、规章草案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保立法计划的完成。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
一、出台项目
(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9件)
序
号
| 项目名称
| 提请省政府
审议时间
| 起草单位
|
1
| 价格监管条例
| 9月
| 省物价局
|
2
| 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管条例
| 6月
| 省食品药品监视器管局
|
3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
| 8月
| 省林业厅
|
4
| 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 6月
| 省民政厅
|
5
| 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
| 6月
| 省劳动保障厅
|
6
|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 8月
| 省综治办
|
7
| 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废止)
| 5月
| 省政府法制办
|
8
| 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
| 10月
| 省建设厅
|
9
| 紫鹊界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 12月
| 省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