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我省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湘发〔2007〕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服务业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等情况,对制定服务业发展政策,加强对服务业的宏观调控,满足部门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把服务业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服务业统计范围、对象和内容
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全部第三产业以及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具体为: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中,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名义上不是法人单位,但基本具备法人单位条件的单位,主要包括:各类银行的省、市州分支机构,各类保险公司的省、市州分支机构,各类电信公司的省、市州分支机构,各类邮政公司(局)的省、市州分支机构,各类证券公司的省、市州分支机构等。
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以反映服务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财务状况为主体,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利润、税收、从业人员等,同时辅之以实物量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