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珠府〔2008〕3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8〕7号)的规定,我市定于2007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并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珠府〔2006〕107号)同时停止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二)税额标准
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类别,再在类别的基础上划分行业(项目)用地,并主要以土地所在的街道办(镇)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自2007年度开始,我市各类别(行业或项目)用地的适用税额标准见下表。其中国家、省、市政府扶持和鼓励的行业(项目)用地是指: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集成电路、软件企业用地。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节能节水项目用地。
4.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办公用地。
5.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用地。
6.政府支持的重点项目用地。
类别
适用
税额
(单位:元)
项目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五类
| 六类
|
海湾酒店及以南(含情侣南路),沿联安路以南(不含北面)路段;迎宾南路口往西沿粤海路以南(不含北面)往桂花南直到粤海国际花园大门口以东(不含花园)
| 拱北、
吉大、
香洲、
前山、
湾仔、
南屏
(不含一类用地)
| 洪湾、横琴、淇澳、唐家、金鼎
| 西湖城区、红旗、三灶、南水、井岸镇(包括原白藤办事处)、原白蕉镇
| 平沙镇、乾务镇、斗门镇、莲洲镇、原六乡镇
| 海岛(不包桥、堤和陆地相连的岛屿)
|
一、一般
| 12
| 8
| 6
| 4.5
| 3.5
| 2.5
|
二、工业用地
| 6
| 4
| 3
| 3
| 3
| 2.5
|
三、用于经营和出租的住宅用地
| 4
| 3
| 3
| 2.5
| 2.5
| 2.5
|
四、国家、省、市政府扶持、鼓励的行业(项目)用地
| 2.5
| 2.5
| 2.5
| 2.5
| 2.5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