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申请表》;
(二)竞赛组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竞赛的名称、目的、主办单位、职业(工种)、比赛内容、时间安排、竞赛地点、比赛方式、奖励等;
(三)竞赛组委会及组委会成员名单;
(四)竞赛评判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
(五)竞赛理论及技能试题、技术性文件;
(六)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七)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
第十四条 参加省级以上劳动保障等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及在我市举办的选拔赛,组织单位应提前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的报告;
(二)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举办的文件、活动简介;
(三)拟推荐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选手的基本情况;
(四)选拔赛组织实施方案(如需举办选拔赛)。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开展竞赛。
竞赛应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原则上先进行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技能操作比赛。技能操作成绩比重应不少于总成绩的70%。
第十六条 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形式进行,考场布置应参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技能操作竞赛以现场竞技、现场评分形式进行,竞赛场地及设备应符合竞赛项目及层次的要求。
第十八条 需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主办单位(或组织单位)应在竞赛结束后15日内,将竞赛情况总结(包括选手成绩册及获奖情况)和填写好的《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晋级核准表》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经审核合格后,统一核发证书。
第十九条 经登记的各类竞赛,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予“珠海市技术能手”称号(在校学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