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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消火栓建设三年(2008-2010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4.2009年底前完成淇澳岛、金湾区、斗门区所有工业园区的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包括新增消火栓、管网改造、维护等),解决三灶镇的市政供水水压不足问题。

  5.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东部海岛(桂山岛、外伶仃岛、万山岛、东澳岛)市政消火栓建设有关工作,重点解决消防水源建设和管网规划建设工作。

  6.建立完善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投资、管理、维护、使用的制度体系和协调机制。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主要完成两个方面的工作。

  1.对前三年建设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确保工作目标100%完成。

  2.各区、经济功能区要在2010年9月前完成辖区市政消火栓三年建设验收和总结上报工作,市政府将在2010年12月结合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组织全面验收。

  四、工作职责

  (一)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统一领导,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制订实施方案,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方案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确保辖区市政消火栓建设100%达标。

  (二)市规划局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方案要求,会同建设、消防、水务等部门组织市政消火栓规划工作并跟踪落实。在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时,应征求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三)市发展改革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方案要求,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办理(审批、核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立项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有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投资立项情况并进行审查。

  (四)市财政局要依据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优先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在城市维护费中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在实施本方案时,应将建设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协调市、区两级财政的建设、改造资金。

  (五)市建设局在安排年度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时,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方案要求,将市政消火栓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对市政道路建设、改造项目进行审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参加。

  (六)市公安局要加强对损毁、盗窃市政消防供水设施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指导消防部门加强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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