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期间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
(郑政文〔2008〕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8级强烈地震,并波及周围广大地区,灾区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对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及生产用原材料的价格监管,努力稳定价格,为满足灾民生活需要做出贡献。为更好地加强抗震救灾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确保市场价格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价格诚信意识,维护重要商品出厂和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与抗震救灾相关的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确保救灾商品价格的稳定。经营者在生产、销售食品、药品、饮用水、燃料、帐篷和活动板房以及建材、农资等灾后重建物资和提供相关服务时,不得有如下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3)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4)在本地或本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5)采取抬高等级等手段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价格;(6)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7)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查处经营抗震救灾相关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15号)加大对抗震救灾期间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查处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捏造散布涨价谣言、囤积居奇、超出成本增加的合理幅度借机哄抬价格的行为;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以及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收费减免政策等违法行为。对救灾期间查出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快从重处罚,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