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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迎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围网、护栏、围墙等,保护区内设置警示宣传标志,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设置界桩;关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制定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建设备用水源,保障供水安全。

  (八)改善浑河、辽河水质,提高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支流河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完成细河、蒲河、白塔堡河、长河、左小河等支流河的整治工程。

  (九)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北部污水处理厂8万吨中水回用工程尽快投入使用;加快污水源热泵推进速度,大量采用污水源热泵设备,大幅提高全市中水回用率;

  (十)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提高工业企业自动监控率。2008年底前,完成重点企业排污单位许可证发放工作;对57家废水重点工业污染源及55家废气重点工业污染源安装废水(废气)自动在线检测设备,并实现省、市、区三级联网,确保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80%。

  三、责任分工

  各地区要依法落实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对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标准,逐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抓好辖区内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迎接复查的宣传工作;会同环保部门抓好绿色社区的创建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完成经济持续增长率指标的达标任务。在制定区域、流域经济开发、城市发展、资源配置等重大计划和确定重要项目时,严把“环保关”,对重污染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立项。

  市经委负责完成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两项考核指标的达标任务。

  市计生委负责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考核指标的达标任务。

  市环保局负责完成环境质量、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等19项考核指标的达标任务。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数据。

  市建委负责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重点组织协调城乡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清洁能源、饮用水源等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完成GDP用水量考核指标的达标任务。

  市城建局负责完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的达标任务,提供相关图表、分析资料。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完成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考核指标的达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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