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迎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迎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三日
沈阳市迎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
2004年,我市被授予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荣誉称号。今年,环境保护部拟对我市进行复查。为进一步巩固深化我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成果,全面达到国家“十一五”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环境保护部对我市迎接环保模范城市复查工作提出的整改要求,特制定沈阳市迎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迎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工作为契机,按照《“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巩固和扩大“创模”成果,全面完成考核指标,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为创建国家生态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市、区两级环保机构垂直管理体制。
(二)启动东北制药总厂、沈阳红梅味精股份公司、沈阳金碧兰化工责任有限公司等3家污染大户企业整治、搬迁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
(三)落实铬渣整治工程配套资金,于今年10月份前形成阶段成果,实现部分铬渣解毒和无害化处置与综合利用,3年内完成全部整治任务。
(四)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日查与夜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经济和行政手段,有针对性地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管,确保企业的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建立健全全市环境安全监督网络,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六)巩固2007年污染物减排工作成果,制定全市总量控制计划并在媒体上公告,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