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推荐、劳动部门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在2-5万元;对利用贷款创业安置两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贷款规模最高为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项目,贷款规模最高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十五)完善残疾人特殊行业的保护性措施。对经残联、工商、税务等部门认定的残疾人按摩机构、废旧物回收点、个体杂修点等,实行行业保护性措施。各级政府对残疾人从事的个体杂修点,要无偿提供经营场地。加强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的经营指导,在生产经营、产品销售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十六)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或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为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或经民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自用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七)对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四、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十八)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残联组织要会同人事、编委办建立并完善市和区县(市)、街道、社区四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编制、人员、经费,负责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十九)完善残疾人就业的基础工作。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残疾人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统计工作,建立完善残疾人实名制就业数据库、职业培训数据库、创业带动就业数据库、就业援助数据库。
(二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要设立残疾人就业的专门服务窗口,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服务,禁止就业歧视,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免费就业服务。要广泛收集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信息,定期举办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洽谈会,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就业服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和培训需求,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的就业援助活动,将就业岗位送到学校、送到家庭,帮助残疾人尽快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