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残疾人就业目标责任制度。各区、县(市)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残疾人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办实事之中,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要建立残疾人就业目标责任制度、目标考核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层层分解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开发社区服务岗位,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和帮扶制度,形成残疾人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深入分析、研究残疾人就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专项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二、免费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
(三)免费开展残疾人技能培训。各级残联、劳动、民政、人事、教育、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所属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向残疾人开放,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要依据市场就业需求,针对残疾人就业特点,开设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培训专业,实行分类培训、分别指导、长短结合的办法,积极开展公益性岗位岗前培训、简单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和创业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
(四)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将我市14所特殊教育学校纳入普惠制就业培训的范围。鼓励残疾人特教学校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培训专业,推行九年义务制教育后增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模式,积极开展适龄残疾人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将职业技能培训课时全部纳入免费培训范围。
(五)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各级残联组织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充分发挥残疾人的潜能,参与社会活动,鼓励残疾人学习技能,岗位练兵,岗位成才。劳动保障部门对残联组织开展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要给予指导与技术支持,并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
(六)建立残疾人培训经费的保障机制。各级残联组织、财政部门要将残疾人所需培训补贴经费和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资金,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普惠制就业培训经费预算,为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经费保障。
三、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就业
(七)坚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按照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7%。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