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沈政办发[200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通过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等积极措施,不断优化残疾人就业环境,加大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应看到,在我市38.4万名残疾人当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达24万,残疾人就业歧视问题仍然存在,部分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还没有实现充分就业。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事关残疾人劳动权利的保障,事关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为切实保障残疾人权利,尊重残疾人价值,发挥残疾人潜能,使他们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均等的就业机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
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现就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强化目标管理,落实工作责任
(一)全面贯彻落实《
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条例》是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法规,
《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和残联组织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的职责,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吸纳残疾人就业方面的责任,进一步完善了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保障措施,将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的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
《条例》的内容,依法履行
《条例》规定的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相关制度,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
《条例》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