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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法律,是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重要法律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科学制定学习、宣传、培训计划,确保突发事件应对法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实施。

  二、全面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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