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定候选人阶段(2008年5月1日-5月15日)。推荐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以组织推荐和公开招选等方式进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分别多1人。采取代表大会选举的社区,要将推荐的候选人名单提交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后公布;采取直选的社区,要将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张榜公布,由社区成员讨论酝酿。每一位候选人均须进行竞选演讲,择优入围,按照多数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演讲内容应经选举委员会审查。选举时间、地点和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在社区显著位置张榜公布。
(五)投票选举阶段(2008年5月16日-5月25日)。正式投票选举前,应召开社区选举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听取、审议上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委员。选举时,应宣布选举规则和注意事项,确定投票方式,设立秘密写票处,推选出唱票、计票和监票人。居住分散的社区可以同时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票站。投票结束后,社区选举委员会应于当日将所有选票集中到中心会场,当众开箱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将选举结果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同时推荐或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
(六)建章立制和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5月26日-6月30日)。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后,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基础工作档案,选举资料交所在街道办事处保存。各地区要在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认真开展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或重新组织选举。
五、加强领导,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一)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指导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市民政、财政、公安、司法、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此项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按法定程序办事,严格把握社区成员代表推选、候选人推荐、投票选举等主要环节和步骤,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和社区民主自治原则,不得直接任命、委派应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工作者,保障社区成员正常行使民主权利。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需要的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