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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七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通知

  (四)建立健全各种组织机构。要充分利用换届选举的契机,对各社区特别是近年来重新调整的社区合理划分居民小组,选好院长、楼长和单元组长。社区居民委员会内设置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环境卫生、治安调解、文体教育、计划生育、助残服务等工作岗位,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各项工作。要根据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的特点,注意建立、发育和发展协管类、服务类、不同人群类、志愿者类、兴趣爱好者类等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和群众协会,协助社区开展各项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产生后,要进一步健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度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制度;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社区财务以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全体社区成员的监督。要结合本社区实际,修改和完善《居民公约》或《社区自治章程》,规范社区居民的行为。

  四、严格程序,保障换届选举工作的依法有序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换届选举工作,是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有效措施。本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分6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8年3月25日前)。各区、县(市)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按照省市文件精神,层层建立选举工作的领导与指导机构,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社区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按要求培训好工作骨干,有针对性地选择并抓好试点,并召开本地区换届选举工作的动员大会进行部署。社区应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由7-9人组成。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3月26日-4月10日)。各区、县(市)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板报、条幅和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为换届选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结合十七大精神的学习,广泛宣传此次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社区成员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掌握选举的基本程序和办法,积极主动参加投票选举,真正体现基层民主自治。

  (三)推选社区代表和选民登记阶段(2008年4月11日-4月30日)。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推选产生。社区居民代表一般每20-40户产生1名或每个居民小组产生2-3名;驻社区单位代表由本单位推选产生,一般每单位应推选代表1-2名。社区成员代表总数一般不应低于50名。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成为社区成员代表。社区成员代表产生后应张榜公布。采取直选的社区,社区换届选举委员会应通过设立选民登记站和逐户逐单位进行登记的形式进行选民登记工作。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居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在选民名单公布后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举委员会应在5日内做出解释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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