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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4.9 公共设施

  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或落实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0 科技支撑

  相关部门要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交通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交通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按照预案要求,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实战演练,包括应急机制的演练、指挥协调系统的演练、应急专业队伍的演练、应急处置过程的演练等。演练科目可分单个、多个或综合性科目,采取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全面演练方式实施,综合性科目的演练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对每次演练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并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强化和提高各项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5.2 宣传和培训

  对外公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等。宣传、法制、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定期组织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指挥部工作人员,进行常规培训或专业培训,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增强领导干部的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指挥与处置能力。各应急成员部门、联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指挥员、工作人员、救援人员及专业应急力量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单位)预防和处置交通事故的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市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和事发单位由于玩忽职守,出现漏报、迟报、谎报、瞒报等情况的;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严重延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交通事故预警信息传送或应急处置行动,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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