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4.4 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等部门组织和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伤人员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组建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
(2)市卫生部门要建立医疗救护动态数据库,包括医疗救治的各种资源分布、救治能力等情况。
(3)市卫生部门应当建立药品、试剂、医疗器械、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制度。
4.5 交通运输保障
(1)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2)交通部门要根据救援需要,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4.6 治安维护
(1)公安机关要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各项工作方案。应急期间,要组织强大力量,必要时可会同武警沈阳支队等部门共同参与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在一定区域内实行紧急状态。
(2)公安机关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积极预防,有效预警。
4.7 人员防护
在处置交通事故时,应当对事故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当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和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当及时疏散人群至安全地带。
4.8 通信保障
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托电信、移动通信、卫星通信等社会公众通信网络,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