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2.2 调查与评估
处置结束后,市公安局要会同市交通局、市安监局,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单位),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做出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发生后接警、出警及组织施救、现场处置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肇事和受损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肇事和受损机动车的情况,环节存在的问题,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况以及整改措施。
4 应急保障
市政府及市属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1)市政府要组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预备队伍。应急预备队伍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2)市应急预备队由公安、武警部队、人防办、医疗卫生、气象、环保、电业等成员单位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3)市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处置队伍。
4.2 财力保障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保障交通事故处理所需经费。主要为应急机制、通信系统、数据库与信息系统、救援排险、医疗救治、应急装备器材、专业应急队伍训练和演习、人员培训与宣传教育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市、区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4.3 物资保障
(1)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交通事故应急物资,包括抢险救援设备器材、防护器材、救治药品等,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以实物形式为主,在保证适当储备量的同时,应当进行生产能力和技术的储备。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