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现场抢救。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单位)应迅速组织人员,抢救伤员、保护财产。必要时,可请武警部门或沈阳警备区予以协助和配合。
(2)交通管理。根据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理区域,对进出交通管理区域的人员证件、车辆、物品等进行控制与检查。
(3)医疗救护。市卫生部门应当紧急派遣专业队伍,为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医疗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将伤病人员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
(4)调集征用。根据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相关人员、救助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5)信息发布。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办公厅及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信息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防止造成恐慌,必要时可实行新闻管制。
3.1.5 应急结束
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恢复应急准备状态。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2 事故后恢复
3.2.1 善后处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市应急指挥部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调查、统计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市卫生部门要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市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丧葬抚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