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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3.1.4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现场抢救。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单位)应迅速组织人员,抢救伤员、保护财产。必要时,可请武警部门或沈阳警备区予以协助和配合。

  (2)交通管理。根据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理区域,对进出交通管理区域的人员证件、车辆、物品等进行控制与检查。

  (3)医疗救护。市卫生部门应当紧急派遣专业队伍,为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医疗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将伤病人员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

  (4)调集征用。根据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相关人员、救助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5)信息发布。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办公厅及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信息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防止造成恐慌,必要时可实行新闻管制。

  3.1.5 应急结束

  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恢复应急准备状态。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2 事故后恢复

  3.2.1 善后处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市应急指挥部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调查、统计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市卫生部门要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市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丧葬抚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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