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发生伤亡人数较多的路外交通事故时,也应按照本预案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适用本预案的道路交通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含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含1万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含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Ⅲ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指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含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事故。
1V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指造成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含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处置事故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
(2)防治结合,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严格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