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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二)在本市无拥有自有产权的住房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十八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屋并符合本市购房入户政策的人员,不得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不得单独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以申请家庭的户主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夫妻户籍均在本市的必须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必须与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可以独立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户口簿、结婚证明或者离婚证明。

  (三)户口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四)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权属及交易情况证明。

  (五)其它材料:

  1.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需提交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 家庭成员因服兵役或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不在本市的,需提交派出所证明。

  第二十一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根据实地调查和公示结果签署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审核: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区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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