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应当分别建立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机制,各区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廉租住房房源由各区负责。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和资金作为廉租住房房源和购建廉租住房的资金。
第六条 市住房委员会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决策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对象的调查统计、资格审查,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物配租方案,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申请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核、监督工作。
市、区公产房管理机构承担城镇廉租住房的出租、维修、管理等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规划、国土、税务、物价、统计、审计、监察、房地产登记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实行国库专户管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城镇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城镇廉租住房来源及管理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建设、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