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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二)统计年鉴或统计快报,包括城镇人口、全社会耗煤量(或能源平衡表)及主要耗能产品产量、地区生产总值等上年基数及核查期增量、万元GDP能耗下降指标及一次性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所占比例等相关指标;

  (三)燃煤发电企业(分机组名单)的有关数据,包括装机容量、投运年份、脱硫工艺、脱硫设施通过168小时时间、年运行时间、发电量、年耗煤量、煤炭含硫率、执行脱硫电价等;

  (四)污水处理厂月报表,包括污水进口浓度、出口浓度、处理水量、污泥产生量及处置记录、核查期耗电量、电费缴纳发票等。改、扩建及扩容或者中水利用的,需提供管网建设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市政府于每年初下达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完成了年度减排任务的,考核结果为通过;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考核结果为未通过。

  第十三条 日常督查情况作为确定当地污染物减排监测与监察达标系数的主要依据,并与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四条 市政府于每年8月底前通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上半年总量减排核查结果,并对减排进度迟缓的区县(自治县)、部门及单位进行预警。

  第十五条 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以及各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考核结果在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作为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中的总量减排部分除进行结果考核外,还要进行过程考核,包括各区县(自治县)部门间的总量减排工作机制、减排项目完成情况、减排档案及减排计划等文件的报送情况等。过程考核的权重占结果考核总值的10%―20%。

  第十七条 对通过考核的区县(自治县),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优先加大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及用地指标审批。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表彰,奖励资金在市级财政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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