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总量减排定期考核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
每年7月底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总量减排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汇总后报告市政府。
次年2月底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上年度总量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总量减排日常督查内容:
(一)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减排项目季报等调度制度执行情况;
(三)国控、市控重点监控企业和减排项目污染物排放达标及总量控制情况;
(四)总量减排监察和监测情况。
第九条 总量减排定期考核内容:
(一)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包括三大减排措施落实及污染物削减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污染物新增情况;
(二)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
(三)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十条 总量减排考核标准为《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总量减排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减排工作总结、涉及化学需氧量或者二氧化硫减排的相应档案材料(在线监测数据或关停文件、减排企业监督性监测报告、监察记录及竣工验收材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台账及汇总表、区县(自治县)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监察系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