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渝办发〔2008〕157号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总量减排)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28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2007―2010年)的通知》(渝办发〔2008〕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十一五”期间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 总量减排考核遵循淡化基数、算清增量、核定减量,公正公开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 总量减排考核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日常督查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定期考核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查、市政府组织考核、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总量减排日常督查采用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对减排项目的进展和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