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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五条 总量减排统计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当年1―12月。各区县(自治县)的年报统计范围应确保达到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的85%以上,并确保纳入总量减排计划的企业和国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包含在重点调查企业之中。对重点调查单位应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对象变化情况每年调整筛选1次,以保证统计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禁止在筛选重点调查单位时采用企业群的调查方式。

  第六条 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工作和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其中二季度和四季度累计数据相当于半年报和年度快报数据。各区县(自治县)的季报统计范围应确保达到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并确保纳入总量减排计划的企业和国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包含在重点调查企业之中。

  第七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为依据进行统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即为年度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核定。

  监测数据法: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1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燃煤发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3种方法中应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燃煤发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的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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