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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体检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 公示、审批、试用期、服务期

  第二十八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录用手续;地级市机关和县(市、区)级机关(含乡镇机关)录用公务员由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机关审批并办理录用手续,同时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录用后,要及时向被录用人员签发《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同时抄送招录机关、录用人员所在单位,办理人事档案、户籍等转迁手续。
  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由招录机关负责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附件)。招录机关属于党群部门的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办理,属于政府部门的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安排进行初任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自治区和地级市新录用公务员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要按有关规定安排到基层锻炼。
  第三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进行考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由招录机关提供详实的考察材料和考察结论,逐级报审批录用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地级市公务员主管机关审批取消录用,应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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