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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二)、(七)所列条件,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七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必要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报考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核。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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