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全区各级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回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是全区录用公务员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
公务员法和《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本区公务员录用的规定、办法、细则;
(三)负责组织全区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地级市及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地级市公务员主管机关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八条 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具体包括:
(一)根据自治区录用公务员的规定,编制、呈报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指导和监督县(区)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三)负责本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审批工作;
(四)承办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市、县(市、区)、乡(镇)机关的录用计划,由地级市公务员主管机关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