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人发[2008]28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干部(人事)处,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组织部(人事处):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国人部发[2007]134号),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反映。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事厅
2008年2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实行自治区、市、县(区)、乡(镇)四级联动,定时定期、统一考试制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备案。
必要时,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