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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档案查询费
  (1)毕业学生毕业半年后档案仍由学校保管的,可按4元/月标准收取档案保管费;
  (2)学校为已毕业学生查询其在校学籍、成绩等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可收取档案查询证明费每人次10元/份,每增加1份收费最高不超过2元/份。在校学生因特殊原因(如出国等)需要校方提供档案服务查询的,按上述标准收费。
  (3)证书翻译费20元/件;
  (4)英文成绩翻译费20元/件;
  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查阅档案服务,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3、校园证卡工本费
  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学生丢失、损坏需要申请补领证卡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1)补办校内管理卡每卡不超过20元;
  (2)补办学生证、借书证每证不超过5元;
  (3)补办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
  4、体检费
  新生体检50元/人·次,检验项目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价费〔2004〕401号)规定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执行。
  5、疫苗费
  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三、关于代收费
  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代收费由高校按成本收取,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代收费的项目有:军训费、特殊院校及专业(如警校、医学专业等)统一专业服装的制装费、公寓用品代购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户籍(身份证)办理费、普通话水平测试费、预收教材费等。各学校不得自行增加代收费项目。各高校要于每学期结束时将代收费执行情况及结果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补考费、代收费、服务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代收费、服务费的管理问题仍按甘价费〔2006〕309号规定执行。
  五、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票据使用问题由省财政厅另文制定。
  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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