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67号 2008年4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通报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向自治区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情况,切实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坚决纠正迟报、漏报、借故缓报、隐瞒不报等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7]8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4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做好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45号)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和采用方式
(一)报告内容。
1.较大和较大以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预测预警信息。
2.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3.各市、县(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信息,主要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动态信息、应急预案演练信息、应急管理科普宣教信息等。
4.自治区政府应急办(自治区政府总值班室)要求报送的信息。
(二)采用方式。
1.较大和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信息编辑《值班快报》,报送自治区政府和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阅示。
2.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编辑《宁夏值班信息》,报送国务院应急办(国务院总值班室),同时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阅示。
3.应急管理工作信息编辑《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简报,报送自治区政府和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阅示。同时,抄送各市、县(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