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对重点环境污染项目实行挂牌督办的通知
(铜署发〔2008〕21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3号)和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8〕5号)文件精神,结合地委、行署“蓝天碧水”工程实施要求,行署决定2008年对一批重点污染项目单位实行挂牌督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署决定将贵州天龙啤酒有限公司等8个污染重点项目单位列为2008年地级挂牌督办项目。
二、被督办的单位要根据督办内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治措施,按时完成挂牌督办任务,对逾期完不成督办任务的责任单位,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抓好挂牌督办工作,每季度向地区行署督查室和地区环保局书面报告挂牌督办进展情况。对因督促不力,失职、渎职导致挂牌督办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督办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地区环保局、地区监察局、地区行署督查室将根据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10号)、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黔纪发〔2003〕4号)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