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三批电子公文通网单位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62号 2008年4月7日)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有关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大型企业:
为做好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决定对第三批通网单位实行电子公文传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4月15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第三批通网单位(名单附后)不再接收、下发纸介质公文,通网单位接收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请示或报告,一律通过网络传输电子公文。
二、第三批通网单位必须在每日10:00、下午16:00和下午下班前接收自治区人民政府电子公文,对未按规定时间接收电子公文造成工作延误的,其后果由各单位负责。对会议通知等紧急公文,各单位应注意接收手机短信。
三、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电子公文,暂时由银川市人民政府负责发送,并抓紧做好电子公文的通网工作。
自治区纪检委巡视工作办公室、精神文明办、宁夏档案文件利用服务中心接收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电子公文,分别由自治区纪检委办公厅、宣传部、自治区档案局负责发送。
四、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绝密级请示或报告,仍按纸介质公文报送程序进行报送,不得通过网络传输,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自治区临时机构上报的公文以及公文附件中有规划、证件复印件、图表等,采用纸介质报送。
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报送的文件,在选择发送单位时选择“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政务信息时选择“宁夏政务信息”。
六、电子公文传输中遇到技术问题,请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办公自动化建设管理办公室联系。
七、凡通网单位于4月15前将本单位分管文电工作领导和收文工作人员的移动电话号码输入本单位管理员用户中的“注册短消息提醒电话”,格式为:姓名1:13911111111;姓名2:13722222222;(其中“:”“;”均为英文标点)。
公文发送、接收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文电信息处
发文联系人:陈乐 徐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