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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地区审计机关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计划。各县、市、特区审计机关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并执行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计划。
  第八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对符合审计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列入当年审计计划并明确完成时间,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上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并可直接对下级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实施审计监督。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由各级审计机关及其有关专门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因审计机关及其有关专门机构审计资源不足难以承担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由审计机关委托具备相应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完成,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法人,不得擅自将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直接委托给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费用从项目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造价师、会计师或者其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审计机关应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情况和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应当如实反映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的基本情况,包括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的投入、管理、使用和效益作出总体评价,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以及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审计机关。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可依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应预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20%的建设资金,作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算价款的调整资金。对不在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的,以及超付工程结算资金造成工程建设损失浪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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