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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收费标准中不包括检验现场的准备、清理工作的费用(已列入的除外),如:除锈、除垢、焊缝打磨;管道及系统隔离;炉墙、保温层、容器内衬及填充料等内置件的拆装;脚手架的搭拆;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所用介质;盛装易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质压力容器的置换、中和、消毒、清洗;检验检测所需的水电及试验载荷等费用。
  第六条 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检验费,由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建设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特种设备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特种设备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每次复检收费按首次检验收费的30%收取。
  第七条 委托检验及仲裁检验收费按不超过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所进行的专项检验检测按相应专项检验检测标准进行收费。委托检验及仲裁检验应与委托人或申请仲裁人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
  第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及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由于检验机构的责任(不可抗拒原因除外),检验工作全部结束后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验报告的(以检验报告签发日为准),每超出规定时间一个工作日受检单位可免缴1%的检验费。
  第九条 受检单位应当缴纳检验费,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付或拖延的,超过30个工作日每超出一个工作日加收0.5%的检验费。
  第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其检验收费属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支出、检测设备的购置和检验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及养老院、残疾人社会福利性事业单位(企业)、特困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其检测检验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对特种设备数量较多(检验量大)的特大型(大型)企业,检验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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