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价费〔2008〕5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正常开展,规范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收费行为,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甘肃省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暂行办法》和《甘肃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收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予以合并,现将修改后的《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为试行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后重新下达正式办法。
二○○八年一月二日
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的收费。
第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由于检验机构不按技术规范检验或出具错误检验报告的,按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复检时不得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