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会议议题和会议日期确定后,有关科室应将材料打印并于会前1天交各位处领导审阅,并交1份副本由办公室备案。如处领导对相关内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办公室主任应及时报请处长研究协调。
(六)处长办公会议由处长、书记、副处长、工会主席出席,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与会议议题相关的科室负责人列席。
(七)对重大事项的研究审定,参加会议的处领导原则上不少于3人。处领导因故无法与会的,可在会前提出意见或会后补充意见。
(八)处长办公会议原则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九)经由处长办公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处长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协办科室。
(十)办公室负责对处长办公会议的决策意见做好会议记录,需要上报或下发的会议文件,由处长签发。
(十一)重大突发性事件如安全救助、渔事纠纷、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救助、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群体上访等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决策、协调和处置。如无应急预案可循,应报处长或者分管处领导决策处置。
(十二)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时,如处于相对封闭环境,通讯设备和手段丧失或不能得到保障,客观条件恶劣等原因无法上报且事态紧急必须作出当场决策时,应由现场渔政干部作出决策并处置。
三、监督检查
处长办公会议形成决策意见后,由会议确定的分管处领导负责该决策事项工作的实施,会议确定的责任科室负责该决策事项的具体执行,协办科室做好协助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将处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决策事项列入督查督办范围,对相关部门执行决策事项的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对未按决策意见执行或者未按期执行的,应及时催办并定期通报。
(二)处党支部负责对决策过程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决策制度的情况,应出具书面意见。
(三)具体执行决策事项的有关科室应做好简报、简讯、总结和归档等工作,便于信息沟通,加强决策监督。
(四)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基层渔业部门的监督,强化责任意识。对社会各界、基层单位和渔民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整改,设法解决。
附件2:
重要干部任免暂行办法
一、重要干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