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印发《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渔政[2008]23号)
各科室: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行政管理工作,完善决策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切实做到决策科学民主,现印发《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暂行办法》,请监督执行。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2008年5月23日
附件1:
行政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
一、决策范围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行政决策形式为处长办公会议。凡涉及市渔政处重大决策、业务和重要行政管理工作方面的事项及问题,由处长办公会议作出决策。主要有: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有关重要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精神的意见和措施;
(二)全市渔政工作重大事项,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以市渔政处主拟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科室预算草案的编制和管理;大额资金的使用和重要项目的立项;
(四)上海渔政系统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五)重要人事任免,重要会议、活动的筹备方案和领导讲话稿;以市渔政处名义批复或主办的各类重要活动;
(六)市渔政处行政事务的重要事项;
(七)市渔政处所属渔政船的重要事项;
(八)区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上报的,需市渔政处协调、批复和解决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决策程序
处长办公会议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会议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作出决议。
(一)处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处长和分管处领导提出,由处长确定。
(二)各科室对需要提请处长办公会议决策的议题,应事先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论证,报请分管处领导审定。
(三)分管处领导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形成提供决策的意见。
(四)经分管处领导审定需报请处长办公会议决策的议题,办公室应负责汇总并于会前3天报处长确认后,列入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