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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规范

  (三) 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可能传播重大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进入场内。

  第十九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一) 场内设有无害化处理相关设施设备;
  (二) 严格执行有关控制扑灭措施。

第四章 档案记录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记录:免疫记录、消毒记录、畜禽标识领用记录、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群体(饲料及饮水)使用兽药记录、疾病诊疗记录、疫苗领用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畜禽淘汰记录等。记录齐全,填写规范。记录保存2年以上。

第五章 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不使用《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及饲料添加剂或其它药品。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做好药物的休药期。

第六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场领导资质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技术人员资质要求:专职畜牧、兽医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生产从业人员每年需办理健康合格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检查规范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检查情况登记表

  被检查单位:           法人代表:    固定电话: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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