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可能传播重大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进入场内。
第十九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一) 场内设有无害化处理相关设施设备;
(二) 严格执行有关控制扑灭措施。
第四章 档案记录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记录:免疫记录、消毒记录、畜禽标识领用记录、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群体(饲料及饮水)使用兽药记录、疾病诊疗记录、疫苗领用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畜禽淘汰记录等。记录齐全,填写规范。记录保存2年以上。
第五章 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不使用《
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及饲料添加剂或其它药品。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做好药物的休药期。
第六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场领导资质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技术人员资质要求:专职畜牧、兽医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生产从业人员每年需办理健康合格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检查规范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检查情况登记表
被检查单位: 法人代表: 固定电话: 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