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规范
(沪动卫监(2008)第59号 2008年5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畜禽养殖场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马、鸡、鸭、鸽等动物。
第二章 防疫基础设施
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若改、扩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生产区和生活区严格分离;在生产区外设立供销售畜禽的专用“码头”;净道和污道相分离。
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建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隔离设施,并确保能正常使用。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大门口及生产区入口处设有符合防疫要求的消毒池;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更衣室,并配备足量有效的紫外线灯;各棚舍入口处设有消毒设施。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章 动物防疫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动物防疫卫生制度、岗位责任制、免疫制度、消毒制度、进出人员管理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安全使用制度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等,并于醒目处上墙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