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检查规范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卫生检查情况登记表
被检查单位: 法人代表: 固定电话: 手机:
地址: 负 责 人: 固定电话: 手机: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现场检查情况
| 动物防疫
| 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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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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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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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
| 兽医名单
| | 在岗情况
| | 各项制度
| 制度建立
| | 公示情况
| | 档案记录
| 病历卡处方笺
| | 常规记录
| | 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使用
| 兽药
| | 兽用生物制品
| | 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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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理情况
| □警告 □责令改正 □现场处罚 □移交
□没收(销毁) □退回 □留验 □采样化验
□无害化处理 □其它
| 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签名
| | 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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