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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规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检查规范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卫生检查情况登记表

  被检查单位:           法人代表:    固定电话:   手机:
  地址:              负 责 人:    固定电话:   手机: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情况

动物防疫

布局

 

环境卫生

 

消毒情况

 

人员

兽医名单

 

在岗情况

 

各项制度

制度建立

 

公示情况

 

档案记录

病历卡处方笺

 

常规记录

 

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使用

兽药

 

兽用生物制品

 

其   它

 

 

处理情况

□警告      □责令改正     □现场处罚   □移交

□没收(销毁)  □退回       □留验     □采样化验

□无害化处理   □其它

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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