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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等两个规范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做好药物的休药期。

第六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场领导资质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技术人员资质要求:专职畜牧、兽医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生产从业人员每年需办理健康合格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检查规范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卫生检查情况登记表

    2.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检查情况登记表

  附件1:
  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卫生检查情况登记表

  被检查单位:           法人代表:    固定电话:   手机:
  地址:              负 责 人:    固定电话:   手机: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情况

动物防疫

布局

 

环境卫生

 

消毒情况

 

人员

兽医名单

 

在岗情况

 

各项制度

制度建立

 

公示情况

 

档案记录

病历卡处方笺

 

常规记录

 

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使用

兽药

 

兽用生物制品

 

其   它

 

 

处理情况

□警告      □责令改正     □现场处罚   □移交

□没收(销毁)  □退回       □留验     □采样化验

□无害化处理   □其它

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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