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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等两个规范的通知


  第十三条 疫病监测:国家规定的有关疫病监测不少于市、区相关部门规定的数量和次数。

  第十四条 日常卫生消毒:

  (一) 全场大消毒不少于每月一次;
  (二) 畜禽进棚前、出棚后进行彻底消毒;
  (三) 做好畜禽“码头”、运输车辆等环节的消毒;
  (四) 确保消毒工作中消毒药液的有效浓度;
  (五) 消毒池中放置有效消毒液;
  (六) 消毒方式与方法正确。

  第十五条 产地检疫:上市畜禽实行报检制度,接受兽医部门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离场,产地检疫率达100%。

  第十六条 引种:

  (一) 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引进畜禽须办理调运审批手续;
  (二) 引入后须隔离观察一个月以上,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饲养管理:

  (一) 坚持“全进全出”的原则;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畜禽应分群饲养;
  (二) 场内不饲养其它种类的动物;
  (三) 养殖场食堂不外购同类动物肉食品;
  (四) 养殖场工作人员不接触外界畜禽。

  第十八条 灭害:

  (一) 做好灭“四害”工作;
  (二) 定期做好畜禽体内外寄生虫的驱虫工作;
  (三) 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可能传播重大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进入场内。

  第十九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一) 场内设有无害化处理相关设施设备;
  (二) 严格执行有关控制扑灭措施。

第四章 档案记录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记录:免疫记录、消毒记录、畜禽标识领用记录、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群体(饲料及饮水)使用兽药记录、疾病诊疗记录、疫苗领用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畜禽淘汰记录等。记录齐全,填写规范。记录保存2年以上。

第五章 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不使用《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及饲料添加剂或其它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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