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兽药、饲料投入品的安全监管工作计划(迎奥运四号行动)
(一)检查时间:2008年7月1日-7月20日。
(二)检查对象: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饲料生产企业。
(三)检查要求
1、强化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监管。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飞行检查率达100%,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经营单位飞行检查率达100%,“二合一”防伪标签粘贴率达100%,以满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
2、兽药生产企业全程监管。加强兽药GMP检查,突出过程监管,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严厉查处生产环节中无证生产、原辅料、成品不规范保藏、标签说明书不规范、产品销售无法追溯等违规行为,使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率达100%,兽药生产一次合格率达95%。
3、规范兽药经营活动。加大对兽药经营单位的监管,配合推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建立经营单位的兽药产品资质档案,清理假冒生产企业、无产品批准文号、已废止地标产品的假劣兽药,规范兽药进出库记录,使兽药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率达100%。
4、加强对本市各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深入开展饲料的专项整治,全面规范饲料生产企业安全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1)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范围
农业部已经公布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公布审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禁止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
继续加强蛋白饲料中“三聚氰胺”的监管,同时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加大对进货蛋白饲料原料的把关力度,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能入库和使用,并在采购合同中加以约定。
(2)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
各类饲料生产企业为保障投入品的安全,必须建立可追溯制度和相关记录,包括:
生产过程程序和记录,生产记录至少包括原料种类及数量、产品类别、生产日期、产品批次等内容;
原料接收程序和记录;
有使用药物的,要有药物饲料添加剂接收和使用程序和记录;
兼产反刍动物饲料的企业,应有动物源性饲料的接收和使用程序和记录;
预混料、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等生产企业要有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小料)添加程序和记录。
5、加大对兽药饲料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对兽药饲料质量抽检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按《
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行查处,对群众举报案件要做到及时核查,逐一回复。
五、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计划(迎奥运五号行动)
(一)检查时间:2008年7月20日-7月30日。
(二)检查对象:本市从事与兽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有关的实验室。
(三)检查要求
重点对本市涉及兽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督检查,开展兽医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防范措施进行规范。
1、实验室工作开展情况:
查文件,有无专人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查档案,实验活动是否被批准。是否正常进行实验活动。